| 序号 | 申请人 | 用人单位 | 受伤害人姓名 | 性别 | 出生年月 | 受伤时间 | 受伤部位 | 认定依据 | 拟认定意见 |
| 1 | 职工 | 黄山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| 范*璐 | 女 | 1993.11.03 | 2026.01.12 | 右踝 | 第十四条第(一)项 | 工伤 |
| 2 | 职工 | 黄山市维笙徽映大酒店有限公司 | 王* | 男 | 1981.06.09 | 2026.02.02 | 头部 | 第十四条第(一)项 | 工伤 |
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。自公示之日起,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存在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条件的,可以书面、电话等形式向我单位反映举报,举报人应提供反映被举报人问题的具体事实,并署真实姓名、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,否则不予受理。本单位负责为举报人保密。举报电话:0559-2355317。
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6年5月8日